“证照分离”运用法治资源引领和保障改革

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向来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特别是在这项前所未有的改革中,更要用好用足甚至创造性地运用法制资源。“证照分离”的法治保障工作,大体说来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

在这项改革进程中,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这两种形式涉及法律法规的调整问题。早在第一阶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即对这些事项的法律依据作了逐项梳理,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其中,4项取消的行政审批和2项改为备案管理的行政审批涉及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国务院作出专门请示。为此,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请示》《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目录》等文件,并多次赴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汇报沟通。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请示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并报国务院同意,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该决定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了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其二,地方层面的法律保障。

“证照分离”改革部分事项属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还需要对地方性法规予以调整实施。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研究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代拟稿)》。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将相关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确立地方性法规“一揽子调整”及“向后滚动调整”的机制。

所谓“一揽子调整”,是指在浦东新区内,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这样,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为“证照分离”改革闸门洞开,不设任何障碍。

所谓“向后滚动调整”,是指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对改革试点事项进行调整,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这是为了确保在第二批及更多批次的改革事项调整中,能够及时破除地方性法规的阻碍。

除地方性法规外,还必须完成对政府规章的清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密切合作,对改革试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5月提请市政府对一件规章予以废止,对两件规章进行修改,主要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中“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核发”以及“户外广告登记”相关审批事项的取消。2017年7月,上海市政府第53号令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上海市政府第54号令对《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这些规定的出台,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在全市复制推广提供了法治保障。

其三,创造性地运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在行政审批领域运用“告知承诺”制度,是上海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创造性举措。

早在2012年4月,《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即已颁布。经过5年的实践和探索,该办法进一步优化修订,于2017年10月延续生效。“告知承诺”的做法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当然,为避免形成错误认识,在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告知承诺,并非政府放弃了审批,而是优化行政审批的有益尝试。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规定,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也就是说,这是政府为了便利行政相对人,选择相信其承诺,而提前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举例来说,张三向某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要符合7项条件,其中有一项条件还没有证明材料。张三解释说,他实际上已经符合了,只是那项批文还在办理过程中,肯定不会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为了避免张三再跑一次,可以要求张三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然后向其发放许可证

第二,告知承诺,应限定适用范围,以避免造成不可逆的公共利益损害。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当然不适用告知承诺。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新药生产及上市许可、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等,均不适用告知承诺,反而要严格准入管理。

相反,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例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保安培训许可等。为了加大透明度,《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还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告知承诺,如若违背,会引发特定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并非“承诺了事”,而要履行“后承诺义务”。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规定,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二是审批机关也并非“相信了事”,而要履行检查义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两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另外,可以引入信用惩戒手段。《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规定,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不诚信,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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