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的本质是“先照后证”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所谓“照”,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则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证照分离”改革之前,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审批置于工商登记之前,且规定了很多严格的条件。

举例来说,要开一家餐馆,必须先到食药监部门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然而,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因身份不明,在资金筹措、员工招募、合同签订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往往难以具备经营许可证设定的条件,而领取营业执照要求必须先具备这些许可条件,于是陷入互为条件的死结,极大地影响了效率。

风起于青萍之末。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率先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成为其中的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只要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可以采购原材料、招聘员工、办理贷款等。市场主体如果想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为了落实这一改革措施,浦东新区全面推行“双告知、一承诺、双反馈”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告知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后置审批事项,并把企业主体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市场主体作出承诺后,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审批部门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举例来说,A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音像制作单位营业执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把信息推送给新闻出版部门,并告知A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这样,A的主体信息就留存于新闻出版部门,不用重新提供。此后,新闻出版部门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双反馈”,即是否收到A的申请审批信息以及是否完成审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这些信息后,可以进行公示,如此闭环,打造了信息共享的基础。

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的一小步,营商环境优化一大步,更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生动体现。

就法理而言,企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法律内涵完全不同。企业获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并同时具备一般的营业资格。对此,《民法总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也在操作层面予以细化规定。当然,特殊的营业资格,还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特殊的权利能力后方才具备。

企业主体资格与特殊营业资格相分离,有利于解决实践层面的诸多疑难问题。例如,餐饮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被吊销许可证,丧失的正是特殊的权利能力(餐饮经营资格),而其营业执照仍然存在,可以从事一般的经营活动,如清偿欠款等。只有在清算完毕,被注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才算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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