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些新政与您息息相关

伙伴们,注意了!这些新政从3月1日起就要开始施行了哦!赶紧看看跟你有没有关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总发〔2017〕124号)

1比对内容: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

2、申报比对规则:

表表比对: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

票表比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

表税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比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2、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3、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注意,以上所说的成品油库存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

4、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税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您是境外投资企业,还需关注以下两个新政。

四、《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1、对于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2、对于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或者是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此次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包括四大类: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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