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问答

2020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问答
● 问答一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从7月1日开始。
● 问答二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问答三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 问答四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 问答五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922元、3362元、280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802元、2242元、1682元、1120元、560元。
● 问答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348元、298元、2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248元、198元、148元、100元、50元。
● 问答七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 问答八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 问答九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程序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问答十
单位在基数调整时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
答:单位选择确定本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完成汇缴7月后,在同一缴存年度内不能更改,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但可以在下一个缴存年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 问答十一
同一单位内是否可以选择设定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同一单位只能选择设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 问答十二
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 问答十三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是否应当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答:根据《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和《<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因此,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并从7月起正常汇缴。疫情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申请缓缴时填报的补缴时间和补缴方式完成补缴。有条件的缓缴企业也可以对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逐月缴存至6月后,再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 问答十四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
答:2020年6月30日后,企业不能继续申请阶段性缓缴。如果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缓缴,具体参照问题八、九相关规定办理。
● 问答十五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在缓缴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答: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具体参照问题七、九相关规定办理。
● 问答十六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哪些渠道?
答:2020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2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进行办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一网通办”,单位也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税费申报”专栏办理。为避免网络拥堵,请单位合理错峰办理。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可以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进行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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