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处新政: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公告显示:《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要求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的新规定,《修订条例》 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此法例出台的原因,是香港需要配合世界各国,有关反洗黑钱反恐怖组织等罪行调查,为避免香港公司被列入世界黑名单,进一步对香港本港公司加强管理,核实和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执法部门能够调取资料,方便未来的调查、诉讼等程序。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有: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需登记的更改详情

3.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司的指定代表:

1.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2.会计师、律师、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如未有履行上诉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负责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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